Q1:關于固體廢物和回填土調查:地塊內存在堆土,按什么要求進行采樣?堆土是否必須清理后方可進場?地塊經全面平整,但不涉及外來填土,是否需按照1600平方米布點?初步調查階段,回填區域呈線性、不規則形狀,應如何布點?
A1:固體廢物和回填土布點要求:
1、非生活垃圾、危廢的堆土可按不少于每500立方米一個樣的要求進行取樣。是否必須清理視堆土情況而定。
2、對于經全面平整的工業地塊,需按每1600平方米至少布設一個監測點位。
3、呈線性、不規則形狀的回填區域,控制每1600平方米至少布設一個監測點位,不嚴格按照40m*40m 網格布點。
Q2:關于地塊整體調查的問題:幾個相鄰地塊能否做成在一個報告里面?布點數量有什么要求?
A2:相鄰地塊整體調查的要求:
對相鄰地塊對能否出具一份報告不作規定,可按實際情況而定,每個地塊均需滿足技術要點規定的布點要求。
Q3:關于對照點的問題:地塊土壤和地下水對照點應布設幾個合適?
A3:對照點數量的要求:
1、為確保對照點具備代表性,土壤對照點可參照相關要求至少布設2個(采集表層樣)。可引用在地塊周邊已有符合要求的歷史監測數據。
2、地下水對照點不作要求,如設對照點,應盡量設在地塊地下水徑流上游區域。
Q4:關于調查深度的問題:涉及回填土的地塊,采樣深度多少合適?
A4:涉及回填土的地塊調查采樣深度的要求:
1、回填以前是農田,尚未有過工業活動的地塊,確保打穿回填土層后,往下至少采樣到1米,填土層以下采集2個樣品。
2、回填以前從事過工業活動的地塊,采樣深度應確保打穿回填土層后,填土層以下采樣5~8m。
Q5:關于監測布點:對于─般工業園區改商住或城市更新項目,布點密度應如何確定?
A5:涉及工業企業監測布點的要求:
涉及工業園區改商住或城市更新項目,分以下幾種情形:(1)非重點行業企業區域需滿足1600 平方米布設不少于
個采樣點位要求;
(2)純商鋪住宅區域需滿足6400平方米布設不少于1個采樣點位要求;
(3)重點行業企業區域布點密度以企業為單位視重點區域分布而定。
Q6:關于異常點排查問題:異常點排查的前提如何確定?
A6:
異常點排查問題的要求:
超標點位檢測數據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進行異常點位排查:
①超標污染物非該場地特征污染物,或雖為特征污染物,但其濃度最大值不超過相應篩選值的2倍且不超過管制值;
②孤立點位(周邊40m范圍內無超篩選值點位);
③個別點位(≤3個或采樣點總數的5%);
④與周邊其他點位污染物檢測濃度存在較大差異;
⑤該點位周邊已按每個采用單元面積不大于400m2進行調查,且疑似異常污染物均未超過篩選值;
⑥地塊范圍內排除的污染十壤總量不大75m3.
異常點位排查前需進行點位復核復測。
排查土方量采用不超標點位連線法估算,即以不超標點位連線范圍乘以排查間隔深度計算得出。
Q7:關于篩選值的問題:對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2019)中某個污染物無相應的毒理學參數,能否參考國際上比較權威的毒理學參數。
A7:對于篩選值推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2019)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參考國際上比較權威的毒理學參數。
Q8:關于特征污染物檢測的問題:周邊潛在污染分析的特征污染因子可否綜合考慮地勢、企業污染治理效果和大氣沉降距離,不予考慮全測,針對臨近區域表層土壤加測該特征因子。
A8:關于周邊潛在污染分析的特征污染物的要求應結合周邊潛在污染源對地塊的影響途徑(地下水遷移、大氣沉降等)綜合考慮。
Q9:關于地表水檢測因子類別:涉及到有地表水的地塊,地表水檢測因子以及評價標準按什么要求執行?
A9:關于地表水檢測及評價標準的要求:
地塊地表水檢測因子參考地下水檢測因子執行。評價標準參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未劃定功能區劃的地表水,一般可對照V類標準評價。
Q10:關于地塊涉及水塘等地表水情況下,布點密度的問題:地塊中有地表水,如魚塘、溝渠等,土壤布點區域可否按扣除地表水域面積進行布點?布點密度可否按扣除地表水面積計算?地表水和底泥布點以及數量如何確定?
A10:涉及水塘等地表水布點密度的要求:
涉及地表水的地塊,土壤布點面積可按扣除地表水域面積進行布點,布點密度可按扣除地表水面積計算。
地塊內地表水和底泥布點密度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Q11:關于詳細調查的問題:經初步調查階段確認為污染地塊需進入詳細調查,詳調的調查密度是整個地塊都需要加密布點檢測,還是污染區域進行加密布點?
A11:關于詳細調查的要求:
進入詳細調查的地塊,詳調密度按污染區域進行加密布點調查。
二.涉及采樣類有關問題指引意見
Q12:關于地下水監測井孔徑問題:地下水監測井井管內井如何確定?
A12:關于地下水監測井孔徑要求
地下水建井洗井滿足相關技術規范要求,井管內徑可參照《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164-2020)要求執行。
Q13:關于采樣規范性問題:在《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166-2004)中8.3.4“研磨混勻后的樣品,分別裝于樣品瓶或樣品袋”。是否可將預留樣品裝于聚乙烯樣品袋?
A13:關于樣品保存規范性要求:
針對不同對象,需要留樣的土壤樣品粗磨后按規范置于棕色磨口玻璃瓶密封保存;細磨后的土壤樣品可裝于樣品袋或樣品瓶。
三、涉及檢測分析類相關問題
Q14:關于六價鉻檢測:《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I/T166-2004)中規定的六價鉻新鮮樣品的保存時間僅為1天,而《土壤和沉積物六價鉻的測定堿溶液提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082-2019)中要求土壤六價鉻取風干樣品進行制備、分析,請問六價鉻樣品前處理時間是否可以在土壤自然風干時間之后?
A14:關于六價鉻的檢測方法對樣品保存時間的要求
《土壤和沉積物六價鉻的測定堿溶液提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1082-2019)中要求將采集到的樣品在實驗室中風干,明確了樣品是風干處理或凍干法處理,而制備好的試樣(溶液),若不立即分析,在0°C~4°℃下密封保存,保存期為30d。
Q15:關于檢出限的問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第3部分:土壤重金屬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中8.4.1,“若空白樣品分析測試結果低于方法檢出限,可忽略不計;若空白樣品分析測試結果略高于方法檢出限但比較穩定,可進行多次重復試驗,計算空白樣品分析測試結果平均值并從樣品分析測試結果中扣除";但在《土壤和沉積物銅、鋅、鉛、鎳、鉻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491-2019)中的11.1“空白中鋅的測定結果應低于測定下限,其余元素的測定結果應低于方法檢測限”。兩者要求不一致,在實際樣品檢測過程中應如何執行?
A15:關于地標檢出限的要求: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第3部分:土壤重金屬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中8.4.1已明確“分析方法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span>
Q16:制樣間是否一定需要配備視頻監控設備?
A16:根據環境管理要求執行。
四、涉及土壤風險評估及修復的問題
Q17:舉例:土壤修復進行基坑開挖時,如存在錯層土壤(如同一投影面下0~1.0m超標,1.0~2.0m 不超標,2.0~3.Om超標),應在挖到1.0m時先對基坑底部進行采樣分析評估后再繼續開挖,還是挖到3.0m時對基坑底部進行采樣分析評估?對于1.0~2.0m土壤應如何處理?
A17:建議挖到1.0m時先對基坑底部進行采樣效果評估后再繼續開挖。
對于1.0~2.0m開挖出來的土壤,建議1.0m~1.5m土壤視為干凈土,1.5m~2.0m土壤視為疑似污染土單獨堆放,并按照效果評估導則的布點要求,分別采樣檢測評估。
Q18:什么情況下,污染地塊只需做風險評估,不需進行修復。
A18:根據后續開發利用情況和地塊風險評估結果確定。
Q19:土壤檢測因子超出篩選值或超出管制值的情況,后續如何開展土壤調查工作?
A19:1、土壤檢測因子超篩選值的情況下,需進行土壤詳調和風險評估;
2、土壤檢測因子超管值制的情況下,需進行土壤詳調和風險評估,采取風險管控或修復措施,若需采取修復措施,其修復目標應當低于風險管制值。
Q20:不需修復的污染地塊,土壤或地下水風險管控方案是否要評審。
A20: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修復方案、風險管控方案均要求進行專家咨詢。
五.涉及調查地塊存在生產活動的有關問題
Q21:關于調查地塊存在生產活動的問題:對于在產的非工業企業(如醫院、學校等),需要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能否同步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A21:關于調查地塊存在生產活動的要求
對于在產的非工業企業,建議結合歷史及現狀情況進行土壤現狀調查工作。
Q22:關于進場采樣前現場環境的問題:若地塊內已無生產活動,但存在人為活動(居住、種菜等),是否可以進場采樣?
A22:僅存在居住,種菜等人為活動,可進場采樣。